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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陈英明 通讯员 易辉 王威军
7月1日,长沙市某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将6000多元处罚金缴纳至雨花区人民法院,主动办理该单位湘AC7XXX特种押运车辆违法占道处罚结案手续。至此,长沙首例特种车辆违法占道案落幕。
24次违法占道,不履行处罚决定
在雨花区城管执法大队处罚中心的违法车辆案件管理系统的记录上,记者看到,自2007年3月至今年3月,这辆湘AC7XXX的特种车辆违章地点都是在该金融机构门前的人行道上,城管执法部门已对该车进行了24次查处。在此期间,执法人员曾采取电话告知、短信催告等方式要求车主来大队接受询问调查和处理,并告知了当事单位和车主有陈述申辩的权力,可其均以该车已办理“121免检通行证”,是该金融机构用于解运工作的解运车,属特种车辆,且违法占用人行道时均在进行解运交付为由,没有履行城管行政执法部门的处罚决定。
2008年5月底,雨花区城管执法大队就其中12次查处向雨花区人民法院提出了强制执行的申请。雨花区人民法院通过审查相关案件材料,发现该12个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对人是同一的、处罚相关联的机动车也是同一的,违法的地点和事实也基本相同,决定对该12个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合并受理,并立即向该金融机构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该金融机构也主动回应了法院的执行申请。
孰是孰非,法庭听证
一方是关系到金融机构的押运安全,一方是关系到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效力,如何有效分辩法理,化解矛盾?6月20日上午,雨花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召集当事双方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上,当事双方都陈述了各自的事实理由,出示了相关的证据,交换了相关质证,争议的焦点最后落在该押运车辆的押运资质及所办理的“121免检通行证”的使用、管理的法律效力上。
被执行人提出:其所有的牌照为湘AC7XXX的车辆违法占用城市人行道属实,对申请执行人作出行政处罚履行法定职责表示理解,但也认为该车是用于调用10万元以下的现金及票证的,已经在相关部门办理了“121免检通行证”,根据公安部与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121免检通行证使用和管理规定》,持有“121免检通行证”的车辆在完成任务时可以停靠在银行网点门前。
申请执行方则对此提出了疑议和反驳:《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早已于2004年5月1日实施,明确规定,任何人行道除了相关行政管理单位施划的停车位外,严禁停放机动车辆,被执行人所依照的行政规章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相抵触。“121证”的相关规章依据因《行政许可法》的出台早已被国务院宣布废止。再者,金融押运应由专业的、有明确护卫标志的特种车辆执行,且头寸交接过程中有明确的护卫规定,而申请执行的12个非诉案件均不具有上述情况。
达成共识,互建信任
在法官的调解下,被执行方逐步认识到了问题的性质,并对自身的行为深表歉意,表示要在进一步加强押运管理、规范押运工作的同时,加强与城管执法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在长沙争创全国文明城市的工作中,自觉履行好相关义务,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出现,并同时表示将湘AC7XXX违章占道的12个行政执行案件和还未到诉讼期限的另12个行政案件一次性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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