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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警察”的启用,增强了交警执法的准确性和公正性。本报记者 徐行 摄
本报7月3日讯(记者 李茁 通讯员 文飞 雷文明)省交警总队今天召开新闻通报会,就群众十分关心的规范道路交通标志和各类道路交通安全技术监控设备(通称“电子警察”)设置使用及管理等热点问题回答了省会媒体记者的提问。
“电子警察”贡献很大,但还存在不规范的问题
“电子警察”即道路交通违法自动取证处罚系统,作为ITS(智能交通系统)的一个全新应用,在道路交通管理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电子警察”包括:车辆闯红灯监测仪、车辆超速检测仪、车辆逆行违章检测仪、道路卡口系统、车牌自动识别系统、城市道路综合监控系统、122交通报警系统和城市道路综合监控系统,这些电子设备能自动监测和记录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交通违法行为过程。
省交警总队负责人介绍说,近年来,全省各级交警部门不断加大交通管理科技投入的力度,大力建设各类道路交通安全技术监控设施,不断规范和完善道路交通限速标志,对预防和遏制道路交通事故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目前一些地方的“电子警察”设备、交通标志从设置到用于执法等环节还存在不规范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极少数地方公安交警部门在“电子警察”设备建设使用或城区限速标志设置上,存在限速标志不统一、限速值过低、缺少辅助标志和解除标志等问题。二是极少数“电子警察”设备的采购和年检未严格按有关规定接受监管。三是少数地方的交警部门执法欠规范,重处罚轻教育。四是一些地方未严格执行收支脱钩,变相下达罚没款指标。
多方面着手,全面清理交通标志线和“电子警察”
“全省交警部门必须正视上述问题,采取有力措施,把交通标志和‘电子警察’设备的设置、使用引入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上来”,这位负责人表示,下段,全省各级交警部门将从多个方面着手,积极解决相关问题。
一是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标志的设置。二是对“电子警察”设备建设投资主体进行规范。要坚决落实公安部有关通知要求,今后,各地新投资建设“电子警察”设备时,应当积极提请当地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禁止企业、个人投资;已参与“电子警察”设备建设和管理的企业,必须在今年7月底前终止与有关部门的合作。三是对“电子警察”设备的设置使用进行规范,今后,该类设施应设置在省际、市(州)际交界,危险路段,交通事故以及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多发、交通秩序混乱以及机动车车流量较大的路口、路段。四是规范使用“电子警察”设备进行执法的有关程序。今后,限速60公里以下路段不得测速;对超速超过限速值5%%以下的不录入、不采用;对小型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违法行为只警告,不处罚;对年度未经检验鉴定的“电子警察”设备,从现在起停止使用;今后,对“电子警察”设备采购、使用实行“三统一”,即“统一招标、统一采购和售后服务、统一启用单机使用证”;规范告知程序,及时将有关交通违法信息告知当事人。
针对“电子警察”与有关部门创收挂钩的说法,这位负责人表示,全省各级交警部门必须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道路交通罚没款管理规定,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坚决实行收支脱钩,并严禁下达罚款指标。
“电子警察”将发挥更大作用
“公安部明确要求,交警非现场执罚要达到整个交通违法处罚的80%%以上,这很大程度上要依靠‘电子警察’这类高科技设备,此次对‘电子警察’进行清理,并不会削弱这类电子监控设备在交通管理中的应用,而是通过规范,使之发挥更大的作用”,这位负责人强调,公安部一直提倡“向科技要警力”,采用“电子警察”进行交通管理,是提高交通管理效率、有效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重要科技手段,今后,我省交警部门将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真正将科学技术转化为实实在在的“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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