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承包土地经营权岂能随意侵害
 
2008-07-03 07:51:09

  编辑同志:

  我叫贺德安,家住安化县江南镇永胜村4组。2006年,我因患脑溢血致偏瘫,失去劳动能力。身体上的摧残本已让我痛苦不堪,可我家承包土地权益被侵害的遭遇,更是给我沉重打击,现已逼得我走投无路。

  1993年,我村将52.5亩茶园承包给了本村的12家农户,我是承包户之一,承包面积为5亩,合同期为20年。8年后的2000年底,我村为争取上级林业部门的投资,将茶园改为种南竹。承包土地合同变更后,我又继续承包了原有土地面积,与其他承包户一样履行了合同的基本程序,并一次性交清了10年的承包费,合同期为30年。承包后,我合理种植,将5亩地全部种上了杜仲、柑橘、南竹等十几个品种的经济苗木。

  2006年9月,我村引进台商对本村进行橘园开发,成立果业公司。村上第一次组织承包户开会,宣布承包土地上的青苗,果业公司不赔偿。我妻子考虑到别的承包户没有种什么经济林木,而我家的土地里种满了,现每年仅橘子就有四五千元的收入,表示不同意一刀切。当时在外地打工的我获悉这一情况后,立即打电话给村主任,表示我们愿服从大局,但必须得到合理补偿。为防止村上与果品公司蛮干,我还以挂号信的形式向江南镇人民政府寄去了《请求保护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报告》,请求调解。可是,该年12月,果业公司却出资组织劳力在我承包的土地上强行砍伐。患病未愈的我赶回家后,多次找村主任、镇政府,请求协商解决,但没有任何结果。2007年1月20日,3台挖土机开进我的承包地,孤独无助的我除了移走自己的一部分苗木外,只能眼睁睁地看着他们挖。后经益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我的经济损失达37万余元。

  事发后,我多次向县、镇有关部门反映,均没有结果。无奈之下,我于今年4月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安化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永胜村村民委员会的做法是一种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应依法予以赔偿,果品公司不负连带责任。但同时,法院以益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结论书是一份无效证据为由,驳回了我要求赔偿的请求。因此,一审对于我来说,是得了理而没有得到1分钱赔偿,反而要承担近7000元的诉讼费用。我不明白:难道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就可以这样随意被侵害吗?

  安化县江南镇永胜村贺德安

      调查附记:

  接到贺德安的来信后不久,永胜村另一位承包户贺水波也找到了记者,反映当时他家承包地里有2.7亩南竹,而他本人一直在外打工,家中无人,他们没有接到任何有关要收回承包地的通知,直到有一天,他在与姐姐通电话时才了解到此事,等他赶回家时,约有一半数量的南竹已躺在承包地上,另有一半却不知去向。为此,他也多次找村、镇,却没有得到任何结果。6月5日,记者就此事来到安化县江南镇采访。镇政府说他们对此事不太清楚,但表示应依法办事。在镇政府的引见下,记者见到了永胜村委会的王主任。他告诉记者,村上与果业公司协商租赁土地一事,是经过党员、组长代表和原承包户开会决定的,确实有个别承包户在会上没有签字。王主任认为,村上这次租赁给果业公司的荒地、旱地、稻田等合计近600亩,加上劳务工资,每年能给村上人均增收400元左右,对全村来说,应该是一件大好事。同时,村上按标准已给贺德安等人补偿,但他们拒不接受。王主任承认村上的工作有不细致的地方,从而酿成了村民将村委会告上法庭的境地。提起近日贺德安又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王主任说:不管法院怎么判,反正村上都没有钱赔。本报记者 史学慧 欧金玉

  

(责编:刘金兰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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