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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年前,宁乡县喻家坳乡的曾金明与乡政府签订承建乡属煤矿工程的合同时,他怎么也不会想到,这个工程会将自己卷入一场漫长的讨债“马拉松”。本来简单的工程债务纠纷,虽然已经法院判决胜诉,省市领导也两次批示,但因为乡政府不依法行政,他虽赢了官司,但至今也得不到应该属于他的钱。
近日,我们接到曾金明的来信后,赴当地对此事进行了调查了解。
一纸合同,拉开讨债“马拉松”
5月5日,出现在记者面前的曾金明看上去显得苍老而落魄,怎么也想象不出,10多年前他曾是一个身家100万的老板。40才出头的曾金明百感交集:这个工程完全把我拖垮了,为这个工程我欠了许多债,多年来讨债人络绎不绝,为了躲债,我只得离乡背井到长沙开了一个小餐馆谋生。
1994年11月,曾金明受宁乡县原涌泉山乡人民政府(后合并到喻家坳乡)的邀请,投资承建了乡政府所属涌泉山乡煤矿(后更名为红叶煤矿)竖井及地面工程。经过两年多的建设,工程于1997年竣工,经验收后交付使用。喻家坳乡人民政府主持了工程决算,宁乡县审计局对该工程决算书进行了审计。根据合同约定:喻家坳乡人民政府及红叶煤矿应在工程竣工后6个月内付清全部工程款。但工程交付使用、煤矿投产经营后,乡政府及煤矿却违反合同,一直拖欠工程款不予支付。自此,曾金明走上讨债的漫漫征途。
打赢官司只得一张法律“白条”
在经过几年的讨要无结果后,2002年12月,曾金明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2003年5月,宁乡县人民法院判决喻家坳乡政府及其所属红叶煤矿在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给付曾金明工程款834229.8元、利息1317868.3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84832元,合计2336930.10元。同年8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裁定:维持原判。法律文书生效后,喻家坳乡人民政府及其红叶煤矿仍不履行给付义务。曾金明说,喻家坳乡政府及其红叶煤矿所拖欠他的工程款绝大部分是民工工资和一部分贷款及社会集资,他被迫将能变卖的家产变卖偿还部分债务后,因不堪债主的辱骂、威胁、围攻,只得远走他乡,东躲西藏。为此,曾金明多次到省市有关部门上访。2004年7月,省市有关领导分别作了批示,要求喻家坳乡政府清偿工程欠款,喻家坳乡政府才被迫转还了30多万元的银行贷款,并对剩余部分作出了3年还清的承诺。但是,3年过去了,喻家坳乡政府没有兑现承诺。2007年9月,曾金明再次上访,省市有关领导又作出批示并要求上报结果,但喻家坳乡政府却一直无动于衷。
5月5日,记者采访了喻家坳乡政府有关负责人,他们承认乡政府目前确实还欠曾金明工程款153万多元,一方面是因为乡政府负债太重,暂时无能力偿还,另一方面是对曾的债务有异议,认为给付巨额利息仅仅由原乡党委副书记许某一人签字认可,法院判决支付是错误的。据了解,当时法院判决后,喻家坳乡政府也曾提出过上诉,但不知何故后来又主动撤了诉,其中原因也许就是记者采访中一名乡干部所说:我乡政府反正不还债,随你法院怎么判!本报记者肖双喜欧金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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